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8日)废止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7〕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阜阳市引进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业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阜阳投资兴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不含有偿服务的招商中介组织,以下统称引荐者)引进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本市成功投资的,按本办法规定对引荐者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经合法认证,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三)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不分割出让产权,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建设项目。

  第四条 引进的外来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对引荐者进行奖励: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完成税务登记;

  (二)引进的投资按批准或约定的合同章程按期到位;

  (三)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五条 引荐者资格确认:

  (一)引荐者应到市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按要求填写《阜阳市招商引资中介人(组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并经投资客商签字确认后交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