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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基本建设资金要向环境保护倾斜。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70%要用于污染防治项目,其余部分用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等。
  (三)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在保证区域环境质量达标的前提下,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全面实施城镇污水、垃圾、医疗和危险废物处理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四)完善环境监管体制。市政府负责跨县域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处理,监督检查突出环境问题。县级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各类开发区要接受市、县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要健全、加强各级环境保护机构,按照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
  (五)依法加强环境监管。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将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级政府,落实到排污单位。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及设备。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量排污。环保部门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量排污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责令其停建或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公布各县、市、区和主要行业能源消耗、污染排放情况,公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集中饮用水源地和主要河流断面水质等环境信息;公布重点企业环境信息和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重大违法排污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五、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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