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
(滁政〔2007〕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及《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
建市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认真落实环境法律、法规,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持续推进生态市和生态县建设,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全市环境质量基本稳定,全民环境意识明显提高。但是,我市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城市生活污水尚未得到处理,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仍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日趋严重,交通、建筑噪声及烟尘污染成为群众的举报热点;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仍然存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是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内在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十一五”期间,我市经济仍将继续快速增长,要在实现全市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2%的同时,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经济增长与环境约束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我们必须用科学的发展观统领各项经济和社会工作,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从转变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从实施东向发展战略、融入“长三角”、推动对外开放的高度,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