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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五、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生产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筑材料等工业生产和行业生产安全工作;
  (三)参与有关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六、市交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和职责范围内的公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船、采砂船、公务船及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包括经批准从事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依法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公路(包括桥涵)、航道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航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以及事故多发的公路路段和桥梁的改造;
  (六)按照规定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车辆和相关人员资质的培训、考核、认定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七、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组织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审查;
  (三)负责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燃气、液化气、供水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园林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按照规定参加建筑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八、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渔港(渔业养殖水域)、渔船和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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