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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2日)废止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滁政〔2007〕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规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四)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充实加强的原则,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和监管装备,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检查的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等列入财政预算;
  (五)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相应配套资金;
  (六)支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七)部署、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打击和取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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