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财政在教育预算经费中按生均300元/年的标准安排职业学校实习实训专项经费,用于中等职业(技工)学校学生实习实训中的材料和能源损耗补贴,支付实践教学中需要短期外聘的技师型、专家型授课指导教师的薪酬补贴。该专项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在校的学历教育学生数统筹编制预算,经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纳入预算并实施,做到专款专用。
积极争取国债项目、扶贫项目、科技开发项目等专项资金。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职业教育的捐赠,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9. 依法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的用地需求。建设新校区或原校区扩建,其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如教学与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10. 减免建设规费。经批准建立或筹建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可免收或减半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征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基本建设项目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当地环保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准,并免征基本建设施工排污费;免征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宿舍楼、食堂等建设工程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1.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职业院校经批准、主要用于教学与实验设施、运动场馆、学生宿舍、食堂等基本建设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职业院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学校,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职业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院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以及校办企业从事服务业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规定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12. 建立中等职业(技工)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设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年度资助专项资金,与中央和省下拨资金相配套,确保贫困家庭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能接受并完成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市政府每年从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中划出10-15%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部分贫困学生。各县也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助学资金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生活费、学费等。各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要求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10-15%用于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费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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