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参保对象为:
(一)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含在校大学生,下同);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三)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缴费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
1. 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低保期间的低保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不缴费;
2. 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缴费80元,其中低保对象不缴费;
3. 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4. 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低保对象缴费100元,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不缴费;
(二)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以个人和家庭为主,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一)滁州市本级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30元,区财政补助10元。
2. 重度残疾人由残联负责审核,财政部门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助,每人每年补助100元,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3. 在校学生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40元;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补助100元,“三无”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元。以上人员均由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各县(市)补助标准:
1. 财政补助标准: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
2. 全日制在校学生、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中的低保对象、“三无”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的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参照滁州市本级相关标准执行,由所属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同级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