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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滁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保障住院治疗和门诊特大病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都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底前保险覆盖面达到50%以上,2008年底基本实现全面覆盖。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含琅琊区、南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县(市)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第五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坚持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
  (四)坚持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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