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河道管理办法》已经滁州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滁州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及配套工程。
淮河干流河道、淮河淮北大堤明光段和怀洪新河河道的管理依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的水土、砂石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规划和防汛抗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抗洪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 河道管理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河道主管机关,各县、市、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