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负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由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但应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四)资产评估结果须报市国资委核准。
(五)没有进入改制企业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改制企业不得无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标准要以资产评估为基础,考虑市场等因素。
五、定价、交易与转让价款管理
(一)企业改制中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由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性技术等其他因素。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三)通过招投标产生两个以上投资者或战略合作伙伴时,由市国资委评标委员会综合产业关联度、企业实力、技术水平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按法定程序确定最终合作伙伴。
(四)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五)增资扩股或转让国有股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批准改制方案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六、职工安置和调整劳动关系
(一)企业改制时,必须处理好职工的劳动关系,制订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调整劳动关系费用测算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及处理意见,方案实施效果的评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二)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前,方案至少要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出席,方案必须经应到会职工代表或职工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审议通过后的职工分流安置与劳动关系调整方案,以及职工的年龄、工龄、企业工作年限、企业平均工资、调整劳动关系费用的测算金额等基本情况,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