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教职成〔2001〕8号)的规定。
设置艺术类学校应当符合文化部、
教育部《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文教科发〔2001〕55号)的规定。
设置体育类学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体群字〔2001〕167号)的规定。
第六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首先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申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的评议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第七条 经论证可以设置普通中专学校的,应当正式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分审批筹办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学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先申请筹办,筹办期限从正式批准之日起,一般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
3. 学校章程;
4. 办学方案(学校类别、专业设置、学制、办学规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等);
5. 学校组织机构和教师队伍状况(附名单、学历、职称、专业);
6. 经费及来源证明文件;
7. 其他相关材料(如产权证明文件,有关部门审查意见文件等)。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还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