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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滁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商品房交易的公平、公正,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售,下同),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
  第三条 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滁州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办理预售商品房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入网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未经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办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同时办理入网手续和网上用户认证。
  第五条 商品房获准销售后,市房地产交易监理处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公布下列信息:
  1.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主要内容;
  2. 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幢的建筑平面图;
  3. 商品房楼盘表,包括总单元(套)数以及每单元(套)的部位、套型、面积等测绘结果;
  4. 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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