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级政府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7.1.1 灾情调查及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救灾部门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由市民政部门审核、上报。
7.1.2 救助方案制定及实施
各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情严重,本级政府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市政府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等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群众,地方政府决定确需开仓借粮的,可动用市、县储备粮。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7.2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7.2.1 工作原则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7.2.2 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市政府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和工作方案,向省政府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7.2.3 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因灾倒房群众有安全的过冬场所。
7.3 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协调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市教育、卫生、水利、交通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中小学学校、乡镇卫生院以及水利、交通、供给水等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
7.4 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市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