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及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助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和县(市、区)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国家救灾资金支持。
6.2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政府救灾部门负责管理省委托代储的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并在灾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灾害多发地区,县级政府可根据需要,建立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适当储备救灾应急物资。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加强全市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市、县两级的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以及市与省救灾部门的微机通讯通畅。
利用电子政务专网建立市民政、水利、国资委、地震、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交流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 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应给救灾应急部门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计算机软硬件、摄像机、照相机和GPS等设备和装备。
6.5 队伍保障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充分发挥军队、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能和骨干作用。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6.6 社会捐助保障
完善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程序,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加强各级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各级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救灾捐助良好的社会氛围。
6.7 安置场所保障
县级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庵棚,困难较大时向省申请拨给救灾帐篷。
6.8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级政府救灾部门要利用媒体或通过其他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市和县(市、区)救灾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向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救灾工作咨询。
(3)市生产救灾指挥部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应急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 灾后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