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情况,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报告,请求民政厅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根据灾区需求或市领导指示,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款物。
(6)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信息。
(7)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8)根据情况,申请省政府支持。
5.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建议,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市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
5.3.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分管救灾的负责同志接到灾情报告后在第一时间向局长提出建议,由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民政局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民政厅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会商市级财政部门下拨部分应急救灾资金,支持地方安排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灾的负责同志提出建议,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 新闻报道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根据情况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由市水利局负责审核;涉及震情的,由市地震局负责审核;涉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核;涉及气象数据的,由市气象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市卫生局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