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2)市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市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市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市领导、市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早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11)宣传组会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管理。
(12)对外联络接待组做好地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检查抗灾救灾以及境外组织和人员来我市援助抗灾救灾、新闻采访的接待安排工作,制定接待方案,向有关领导报告并落实接待。
(13)申请国家支持。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建议,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市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市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因灾饮水困难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5.2.2 启动程序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8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