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发展较快,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市地处南北气候过渡带,是雷电灾害频发地区,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加强我市防雷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重视和加强防雷减灾工作,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加大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把防雷安全列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大力推动防雷减灾工作健康发展。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二、新建、改建、扩建《
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核。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批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气象主管机构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防雷装置审核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流程,提高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