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关县(市、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市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淮河发生大洪水,或滁河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设防水位的洪水
(2)淮河干流一般堤防及滁河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一般中型或重点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80万亩的洪涝灾;
(5)4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
(6)两座以上市辖县(市、区)的县级城镇发生重度干旱
4.3.2 Ⅱ级应急响应
(1)在省防指指导下,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通过《滁州水利信息》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滁州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
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可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市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下拨省分配的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县(市、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县(市、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上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淮河或滁河发生较大洪水,或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设防水位的洪水;
(2)淮河或滁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大中型水库、大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或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4)发生面积大于50万亩的洪涝灾;
(5)4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6)两座以上市辖县(市、区)的县级城镇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副总指挥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省防指,并通过《滁州水利信息》等方式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可在滁州日报、市电台、市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县(市、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淮河或滁河流域发生一般洪水,或一条主要支流全线发生超设防水位的洪水;
(2)淮河或滁河干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大中型水库出现险情,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
(5)4个以上县(市、区)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
(6)两座以上市辖县(市、区)的县级城镇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指办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领导和省防办。市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3)当地防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民工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淮河、滁河洪水
(1)当淮河、滁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县(市、区)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进岗到位,开展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淮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市防指按调度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未接到行蓄洪通知前,加强防守,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当淮河、滁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县(市、区)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县(市、区)防指可申请市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