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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120”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组织、协调、部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防病科负责日常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
县(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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