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滁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006年10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滁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滁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200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四条 市统筹办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县(市、区)相应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五条 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统筹办。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