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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四)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等“一站式”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提供的服务数量、服务项目、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经考核评估后,各级财政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标准是: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100元补贴;暂时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证明的,给予每人60元补贴。
  (十五)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整合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建立起职责明确、职能完整、分工合理、运作顺畅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十六)广泛动员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配合“全民创业行动”,在全市组织实施“培养千名小老板,带动万人再就业”的创业培训计划,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政策咨询、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技能。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引导有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要,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加快技能人才培训,满足企业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对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十七)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实训基地网络,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市场需求量大、培训效果明显的公共实训示范基地,各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补助。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八)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各级政府要落实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强化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通过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以及其他免费就业服务,帮助辖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服务卡》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的,可享受资金补贴。劳动保障专管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业务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要将劳动保障专管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逐步提高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各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十九)加快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联网,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求职、信息发布和职业介绍功能,为广大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使失业保险经办与就业服务业务有机衔接和全程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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