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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1)企业内部的退休、退养人员;
  (2)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3)符合前述4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2005〕36号文下发前(即2005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4)低保人员中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5)不符合4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 《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他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
  4.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管理仍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等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2003〕3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筹城乡就业,完善就业服务
  (十二)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利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内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简称“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下同)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农村劳动者分别凭户口所在地或登记求职及就业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安徽省城镇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卡》和《安徽省农村劳动者就业服务卡》(以下简称“《就业服务卡》”),享受有关免费就业服务补贴政策。
  (十三)《就业服务卡》的发放和管理,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2006〕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服务卡》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就业服务卡》的发放对象包括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下列人员:
  1. 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者;
  2. 高校等各类院校毕业生;
  3. 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 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
  5. 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被征地农民;
  6. 进城登记求职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7. 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不含按规定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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