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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4. 发展劳务经济,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有组织地对外劳务输出,树立地方特色劳务品牌,大力组织和引导城乡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5. 鼓励劳动者通过自谋职业等多种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结合开展“全民创业行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与原“国有企业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中心”协议期限已满,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2.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即已按照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3.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即与城镇集体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但未能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4.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六)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在规定的减免额度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享受满3年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限额标准以及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持有《退役军人证》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对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贷款期限内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承担25%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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