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有住房拆迁已实施安置的;
(四)规划撤并村庄范围内(除D类危房外)的;
(五)1993年后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的住宅禁止转让给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擅自转让的不受法律保护,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用完毕的村庄,对村民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可采取统建安置或货币安置等方式给予统一安排的,原则上不再新划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应入住统建小区。未建设统建小区,但已规划了自建点的,在规划的自建点建设;没有规划自建点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自建。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房人持户口簿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建房申请。联体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在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设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建房申报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报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
(五)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规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核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发验收报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需备案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