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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详细规划由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建小区建设应当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并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统建小区或村民自建点。
  村民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因实施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垦复垦增加的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鼓励村民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房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住宅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全免),免费转非农户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户,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1992年12月31日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村民户、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住房经鉴定为D类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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