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七月一日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滁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司法、民政、公安、文化、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及拆迁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拆迁工作,保证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按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