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45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做好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市政府对原《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作了适当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滁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安徽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直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就业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二、安置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市直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退役士兵父母有一方,或其配偶在市直机关和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市政府统筹安置;父母有一方或配偶在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在滁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由该垂直机构负责安置;经省安置办批准有偿转移的垂直管理单位的子女可纳入市直的统筹安置。参加垂直单位全省统一考试被录取的,不再回市安置。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原则。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