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
每年年终,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上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
(五)养老保险基金结余资金管理。
自2006年10月1日起,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统筹前,各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结余,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会同市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确认后,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银行设立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积累基金分户。县(市、区)累计结余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级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弥补该县(市、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上级财政补助县(市、区)的养老保险基金仍作为县(市、区)的收入,纳入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2005年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纳入市级统筹,分账核算,用于弥补各县、市、区的收支缺口。
四、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管理
(一)县(市、区)企业职工正常退休,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但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年预计退休人数(含花名册)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退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二)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照统一项目、统一标准支付,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省有关政策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本意见实施前欠发的基本养老金及统筹项目内的其他待遇,仍由原统筹地负责解决。
(三)县(市、区)当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统筹前结余弥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统筹前结余和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当该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资金中支出,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