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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
(滁政〔2006〕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06年8月4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功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已建立市级统筹调剂金制度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级统筹的范围及原则
  将全市(含各县、市、区)范围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待遇支付项目和计发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一征收、统一支付。
  二、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缴费基数。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以省劳动保障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2005〕36号)文件规定的项目为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单位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基数缴纳有困难的,本人可以在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础上,自主申报缴费基数,用三年时间达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
  (二)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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