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
(滁政〔2006〕83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殡葬管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违法土葬。本市辖区范围内人员死亡后,除少数民族尊重其丧葬习俗外,其他人员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应一律安葬在合法公墓、公益性公墓或存放骨灰堂。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起尸火化;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其迁移。
  二、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辆,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消毒等技术处理。民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殡葬专用车辆的管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三、禁止遗体非法外运。本市辖区内遗体应就地火化。遗体确需外运的,需经民政部门批准。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五、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和沿途燃放鞭炮等扰民行为,违者由公安、环保、市容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禁止在丧葬活动中大操大办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七、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举报监督电话:3032207;3165302。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