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优化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服务
(九)优化金融信贷服务。进一步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完善银企合作制度,不断扩大“融资项目推介”、“银企协作签约”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覆盖面。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根据辖区非公有制企业需求特点,积极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服务和信贷产品。进一步发展商业汇票业务,扩大票据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地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公司理财和帐户托管等服务。探索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新方式,开展专利权、工业产权和仓单抵押贷款业务。
(十)积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上市培育工作,鼓励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债券融资、租赁融资等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组织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请申报出口贷款贴息、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国际商业贷款。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引导、推荐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扩大短期融资债券等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
(十一)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逐步形成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互助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融资担保体系。开展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产权流转信贷抵押试点,鼓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多方位的互助互惠合作,创新担保方式。积极培育乡镇担保机构,突出对非公有制企业担保互助导向,努力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问题。对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依法监管,规范运作。
四、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
(十二)强化企业综合信息服务。建立企业综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形成经常性、多形式、制度化的政府部门与企业双向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发布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导向,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和各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市场状况以及新技术标准和有关行业发展趋向信息,经常组织开展向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活动,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十三)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进入中介服务领域,大力培育和发展生产者中介服务业,加快发展认证、咨询、评估、检测、会计、审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扶持和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信息与咨询机构、工程技术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发展,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服务、行业自律、参谋咨询、资源整合、应对国际贸易壁垒中的桥梁纽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