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我市各级财政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各项资金,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实行同等支持。进一步发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视财力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非公有科技创新型、外向型、创业型、成长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
(八)用足用活各项税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1)加大对企业技术开发的税收扶持力度。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帐证齐全的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的盈利企业,对取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积极支持传统行业改造升级。对企业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经省经贸委确认并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凡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报经批准后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本企业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废弃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且销售收入占该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或对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的企业,报经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认定核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报经批准后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鼓励资源节约。对生产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中列举的节水、节能等资源节约型产品企业的关键设备,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型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使用的资源节约型关键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报经批准后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5)鼓励科技成果转让。认真落实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认真落实社会力量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政策。(6)鼓励服务业加快发展。对从事现代物流业、会展业、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对非公有资本兴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非公有资本兴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如果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且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准确的,报经批准后可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