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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环卫设施、道路、水利、生态建设工程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开放市政公用行业经营市场,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和文化产业领域。(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重组。加大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力度,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紧密协作关系,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通过国有民办、民办公助、中外合作等形式投资兴办学校。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教育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3)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和合作等形式,兴办演艺、娱乐、艺术教育与培训、文艺中介、广告、影视制作发行、电影放映等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广告、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允许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文化体育设施的经营管理,享受政府有关优惠政策。(4)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和兴办股份制医疗机构,支持兴建护理院、老年病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等公益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医疗机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积极鼓励民营资本及个人资本投资博物馆、图书馆(室)、科技馆、文化馆、收藏馆等民办非企业机构,对民办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政府采购、奖励和资助等方式进行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的,可以按协议方式供地。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和新农村建设领域。发挥我市服务业现实和潜在优势,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旅游会展、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及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农村建设领域。
  二、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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