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金政发〔2006〕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精神,不断增强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活力、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坚持公平待遇原则。坚持非禁即入,除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和行业外,都向非公有资本开放。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和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安排使用各类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有与公有制企业同等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住房、档案管理等政策。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凡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设定许可的登记前置条件一律取消,禁止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设立前置条件或将后置条件前移。按照《
公司法》规定,放宽企业登记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降至500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按10万元执行;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鼓励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创业,具体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对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投资风险勘查并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可依法转让探矿权或直接申请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的保护性矿种实行计划产销外,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