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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促进就业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被征地农民、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证书及相关资料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区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800元以内、被征地农民500元以内、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300元以内。市区企业统一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初级技能培训并支付培训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助,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中高级技能培训鉴定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后续服务。继续推进百万农民素质培训工程,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就业能力,提高转移就业质量。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六)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制定失业调控工作预案,对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率接近或突破警戒线的行业,及时采取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十七)规范国有企业裁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工作。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需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的,要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关闭破产企业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八)推进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资源、信息共享制度,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的职能作用,准确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针对性的帮扶,促进尽快实现就业;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功能。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用支出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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