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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6个月内未就业的,可申请失业登记。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市)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对于县以上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的分类规定,根据职能确定其机构性质,合理安排人员编制和经费,以适应就业再就业工作范围扩大、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落实必要的经费。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覆盖社区(村)的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队伍。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建立和健全职业指导员制度,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挥乡镇(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和其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市区按每成功介绍一名就业困难人员100元、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50元、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元的标准对上述组织和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经批准设立的境外劳务输出机构按每输出一名本市劳动力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建立和健全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录用备案、合同备案和鉴证制度,加强空岗信息采集员队伍建设。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2007年底前,市本级要实现与省和辖区主要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并向乡镇(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组织延伸,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建立网上职业介绍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求职、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为,健全和推广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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