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于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和跨地区实现就业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市区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跨地区就业的,凭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500元就业补贴。
  对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给予扶持。市区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从事来料加工,月收入达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凭《来料加工劳务协议》、认定表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享受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为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15%。从事来料加工全年月均收入达不到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当年加工费收入总额除以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给予社保补贴的月数。
  2、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已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已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和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新增岗位奖”。市区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本地劳动力50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发生劳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空岗报告的,按新办单位每招一名200元,非新办单位每招一名5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