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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统筹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就地吸纳劳动力的能力。
  3、大力开发服务业和社区就业岗位。在乡镇(街道)设立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发社区文化、就医、抚老、健身、配送、饮食等便民服务项目岗位和保洁、保绿、保安、保序等利民的公益性岗位,开展辖区内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
  4、大力开展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劳务输出,进一步加强有组织劳务协作工作。
  5、继续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引导各类人员通过来料加工、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等形式实现就业。发展劳务派遣就业,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城镇失业6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其中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制的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已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问题。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人员本人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每年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经物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出具同意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可凭建设、规划、城市行政执法等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不超过2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合伙者不超过2万元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额度内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对利用上述二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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