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要按照“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一地办结”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查、核准”的程序受理和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许可事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审查员、核准员由行政许可部门(单位)确定,明确聘用期和授权范围。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的“一审一核”制和审查员、核准员聘任授权管理规定,并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对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行政许可审查员的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按授权的范围审核可当场办结的或简易的许可事项;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疑难行政许可事项会审。
第十条 行政许可核准员的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并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许可事项;参加疑难行政许可事项会审。
第十一条 对疑难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会审制度。会审由主管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会审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部门(单位)现场检查、勘验工作原则上由部门(单位)窗口牵头并派员办理;因窗口人员不足或业务需要需部门业务处室或下属单位办理的,由部门(单位)窗口通知有关处室或单位派员在规定时间到现场检查、勘验,并及时将结论意见送交部门(单位)窗口。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部门(单位)由主办的业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勘验工作,在接到行政服务窗口或牵头部门(单位)的通知后,及时派员参加,并及时反馈结果。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应加强对“一审一核”制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对审查员、核准员业务知识培训;不定期抽查许可材料,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建立行政许可部门(单位)“许可专用章”制度。各许可部门(单位)均应刻制“许可专用章”。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部门(单位),“许可专用章”统一由办事窗口管理、使用;未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窗口的部门(单位),“许可专用章”由部门(单位)自行设立的服务窗口或指定业务处室统一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