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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111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四日

  金华市本级行政许可一审一核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革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审一核”制,是行政许可机关授权审查员(一般工作人员)对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员(处室或窗口负责人、业务骨干等)代表本部门(单位)审核把关签发的审批制度。
  审查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其申报材料和申办条件。
  核准员对经过审查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把关后,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和审核的方式以书面为主,也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许可部门(单位)实行“一审一核”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对确属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的事项,以及依法需要听证和应当通过公开竞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的事项,不列入“一审一核”制范围。
  第四条 对各类受理后可当场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仍按原办事程序当场办结。
  第五条 对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受理的具备一审一核条件的许可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办理,在窗口核发证、照或其他行政许可决定;对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分中心受理的许可事项,符合一审一核条件的,也应实行“一审一核”制办理。
  第六条 实行一审一核的许可事项由许可部门(单位)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调整、确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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