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食品安全责任制追究
  (一)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二)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发生严重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在国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情况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的;
  5、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6、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
  7、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
  8、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三)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由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1、各级监察部门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有关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责任追究情况通报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参与对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
  (四)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1、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2、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等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