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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6〕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金华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各项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5〕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贯彻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监管力量和执法装备建设,保障必要的食品安全工作和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下级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并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六)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和区域性食品质量问题的整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八)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明确产业发展导向,引导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责任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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