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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三)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大型车辆和特种车辆司机的教育管理,大型车辆和特种车辆司机须经电力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四)发改、建设、交通、规划、环保等部门在审批新建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监管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的前提下批准施工。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施工作业,须经电力监管部门批准。
  (五)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靠近电力设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切实防止发生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件。
  (六)建设、林业与电力监管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加强沟通,强化对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木和绿化苗木的管理,确保其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
  (七)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电力设施器材和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废品收购点。
  (八)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九)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电力杆塔的管理和维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攀登杆塔并架设线路。广电、电力监管等部门要加强“三线交跨”管理,对穿越电力线路且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类传输线路,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确保传输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新建传输线路需借用电力杆塔或穿越电力线路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擅自架设的,电力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十)电力监管部门和有关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视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加强内部电力设施保卫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四、突出重点,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依法拆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建(构)筑物建设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拆除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置。经有关部门批准暂时保留的,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出具安全责任保证书;对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害电力设施的,建(构)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依法予以赔偿。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建设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应拆除的,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标准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所有者进行一次性补偿。
  (二)坚决杜绝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利用大型机械进行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从事起吊、挖掘等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安全培训,会同电力监管和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发现违章施工、违章作业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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