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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副组长:何小洪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伟强 市安监局局长
      周广涌 市公安局副局长
      梁日明 市质监局局长
      李树华 市工商局局长
      黎 伟 市交通局局长
      龙卫东 市供销社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6021933,传真:6021931),负责“打非”工作日常协调和数据资料整理收集等工作。由市安监局副局长黄石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打非”工作,为“打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联合执法。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以及供销社等相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桂政发〔2004〕69号)中关于“打非”职责分工的要求,各司其职,在“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避免出现“打非”工作相互推诿、扯皮和脱节等现象,及时、有效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着手,认真清查各自的源头、渠道,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打非”工作期间,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以及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步调一致,进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扼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生产原料和产品管理制度。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把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列入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监督管理,氯酸钾经营单位不得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无法证明使用用途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氯酸钾。严格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加强对氯酸钾的管理,依法从严查处违法销售氯酸钾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要鼓励企业充分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标签标识制度,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监控,堵塞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市场流通渠道。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继续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结合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我市“打非”工作举报电话为6021933,各县(市、区)也要设立“打非”工作的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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