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核及上报;
7)其他有关行政服务事项。
2、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服务工作制度规范:
1)行政工作人员热爱人口计生事业,精通本职业务,熟悉整体业务;服务热情,办事周到,群众满意。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行政服务项目、办事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电话公开,实行首问责任制。
3)行政办理或受理程序经过以下步骤。收件→复审→登记→审批组审批→签发证→通知下级计生部门或本人领证。
鉴定→审定
质量抽查→上报
4)完成时限:①审批《再生育服务证》时限:符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和第二款(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除外)规定的条件,自收到完整资料5个工作日内审批小组完成审批、签发证。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办结。
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时限:自收到完整资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时限:自收到完整资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市级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时限:收到完整资料后,在每年的4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鉴定,鉴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委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结论。
⑤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及并发症鉴定时限:自收到完整资料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上级鉴定的,自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生行政部门。
⑥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核上报时限:自收到完整资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质量抽查、数据校验和汇总,将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返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省、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
⑦其他有关行政服务事宜时限:按有关要求执行。
(六)市政务大厅计生窗口行政服务事项及制度规范
市政务大厅承担行政服务任务
1、市政务大厅计生窗口行政服务事项:
1)解答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告知有关办理的程序、办法和事项;
2)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符合《山西省人口计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3)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
4)受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
5)受理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再生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