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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太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下发《太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工作制度》的通知
(并人口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高新、经济区计生办,各乡(镇、街办):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的水平和工作绩效,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市人口计生委在全市开展并规范人口计生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工作,对市、县两级计生行政部门、政务大厅、乡级“一站式”办公、村(居)级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予以制度规范,以走出一条新形势下个性化、人性化、温馨化的服务道路。现将《太原市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工作制度规范》及各级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承诺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件发至村、社区)。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太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工作制度规范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计生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构建和谐人口计生环境,全市人口计生行政工作要以提高广大群众的受益度和满意度为目标,以计生行政部门、政务大厅窗口、乡级“一站式”办公窗口、村(社区)代办证件人员为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主体,开展以服务育龄群众、适应育龄群众、方便育龄群众为主要内容的便民、快捷的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以建立一种亲情化管理、温馨式服务的工作模式。
  二、计生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工作的主体
  本制度规范涉及的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主体是市、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政务大厅计生窗口,乡级“一站式”计生服务窗口和村(社区)级计生服务人员。
  三、行政服务和行政代办服务事项及制度规范
  (一)村(社区)行政代办服务事项及制度规范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只承担各种计生行政代办服务事项,不承担行政服务事项。
  1、村(社区)计生服务人员代办服务事项:
  1)经常性地向辖区村(居)民告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有关办理的程序、办法和事项,解答群众的咨询问题;
  2)代办《生育服务证》及生育注册;
  3)代办《再生育服务证》及生育注册;
  4)代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代为上报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再生育审批资料;
  7)代为上报村(居)民计划生育奖励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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