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法〔2005〕138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区直企业,外省驻梧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和自治区驻梧机关事业单位,继续由原征收单位[市、县(市)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收缴。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办法
  (一)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送本单位2006年在岗职工人数和已安置残疾人数,逾期不报送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标的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属于在市税务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所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各单位自收到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下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核对无误后,应在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如期将应缴款项拨转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银行设立的保障金收入专户,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月如数上缴到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进行专项管理。
  (三)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仍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市本级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缴(除税务机构代外),市劳动监察部门配合。各县(市、区)管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
  残疾人保障金的缴纳原则上不得减免。确因特殊困难需缓交或减免的,可由缴费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年度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具体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把做好200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当作促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各级党政领导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感情,贯彻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通过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强社会帮助残疾人就业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