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的通知
(梧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梧政发〔1998〕84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200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工作从2007年4月份开始进行,并对历年未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实行追缴。为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对象和缴纳标准
(一)征缴对象。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
六条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确定”和第
九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二)缴纳标准:按照《梧州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区行政区划内的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含固定工、合同工、季节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县(市)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条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总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根据《2006年梧州年鉴》中的市统计局统计数据,2006年我市级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15182元。各县(市)2006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各县(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