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鉴定程序及时限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工作计划安排筹备各项鉴定事宜,在每年的4月和9月各组织一次病(伤)残儿医学鉴定。鉴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提交委员会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政务大厅人口计生委窗口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名单通知申请人所在县区的人口计生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
(三)公示程序及时限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公示通知书后,在申请夫妇双方单位和户籍地张榜公示30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情况逐级书面上报。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情况书面报市政务大厅人口计生窗口。
(四)审批程序及时限
市政务大厅人口计生窗口将公示结果及时提交市行政审批领导组,行政审批领导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主任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书面报主任会议。不批准的发放《不予批准通知书》。
(五)发证
办公室将主任会议决定通知发展规划处,发展规划处登记造册,填写《再生育服务证》,由政务大厅加盖再生育服务证专用章。《再生育服务证》或《不予批准通知书》应自发证机关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管理监督
1.各县区的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和再生育审批要由行政审批领导组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2.严格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再生育审批公示制度。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村(居)委员会必须按期公示鉴定结果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病(伤)残儿医学鉴定档案管理制度。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资料由市、县、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
4.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再生育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申请人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均要实行回避制度。
5.对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得再生育审批的应承担违法生育责任并按照《山西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17、19条处理。当事人对不予批准理由有异议的可向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提出再鉴申请。申请可直接向县级提出,县级在3个工作日、市级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鉴定机构,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各级不得对要求再鉴申请人进行刁难、歧视,市级有义务告知申请人的有关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