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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太原市独生子女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申报时间
  申请人应在鉴定审批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即每年的3月10日和8月10日为市级病(伤)残儿医学鉴定受理截止日。各县区要将鉴定申报时间、需要提交的材料、申报程序,通过各种便捷的途径告知群众。
  四、程序、职责及时限
  (一)申报程序及时限
  1.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病残儿鉴定由女方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有义务告知审批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的工作时限;告知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告知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对申请病残儿鉴定者的家庭关系、生育状况、残疾状况、申报理由进行初步审核。承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到男方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和男方单位进行验证和审核。不同意的,应如实填写意见,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2.乡(镇、街办)人口计生办:乡(镇、街办)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初审。对要求再生育的,指定专人进行以父母为基线的三代直系和旁系亲属是否有家族病史或与残疾儿有相同病史进行社会和家系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对村和乡初审不符合审报条件的如实填写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符合审报条件的将审报材料上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乡级计生办自受理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3.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由医学专家组对病(伤)残儿进行初步鉴定,告知需补充材料和病历资料;告知有遗传病因者提供父母、子女三方染色体等遗传基因检验报告;告知审批程序和有关权利义务。经审核和初步鉴定,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务大厅人口和计生窗口,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不同意的理由。
  4.市政务大厅:市政务大厅人口和计划生育窗口工作人员随时受理,并告知统一鉴定的时间,及时将各县区报送的病残儿鉴定审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受理的材料登记造册,三天内向主任、分管大厅副主任、分管科技副主任报送名单,档案资料列表移交科技处,并与承接人办理交接手续。科技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以县区和病种分类造册,进一步完备档案资料,报送分管副主任。并按市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程序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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